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范学英作为申请人,针对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已经立案受理,将由民事审判第四庭进行审理,案号为(2022)苏民申1859号。

范学英

范学英

  范学英说,涉案的被申请人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核电)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简称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已经向江苏高院提交再审答辩意见。她认为二被申请人的答辩空口白牙、牵强附会,难以掩盖事实真相。

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一、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系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江苏核电公司在答辩书中继续模糊“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司”及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项目部”三家公司的区别,统一简称“二三公司”,以达到其实现自己主张的目的。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是劳务派遣关系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是劳务派遣关系

  江苏核电辩称,其与范学英系人员借聘关系,不是劳务派遣关系。范学英说,如果江苏核电认为是借聘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该拿出国家明文制定的“符合借聘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文本。

A2类《借聘人员合同》(付保险)文件目录

A2类《借聘人员合同》(付保险)文件目录

  事实上,江苏核电在逐次庭审中拒不提交与范学英有关的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1日之前签订的A2类《借聘人员合同》(付保险),反而提供2002年8月12日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项目部签订的与范学英无关,编号为02A1—006的《借聘人员合同》(派遣 A1),这两份合同存在九点差异: 签订主体不同、 签订时间不同、 合同编号不同、 合同期限不同、 适用的人员不同、 合同内容不同、 合同收取费用不同、工资总额不同、工资发放方式不同。

编号为02A1—006的《借聘人员合同》

编号为02A1—006的《借聘人员合同》

  编号为02A1—006的《借聘人员合同》(派遣 A1)在第6页第7章明确写“劳务费”,证实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该合同第二章2.2.2条规定,乙方即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项目部负责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2.2.3条规定,乙方负责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及支付,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进一步证实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

  《连劳人仲案字【2020】第284号》仲裁裁决书第19页、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20)苏0703民初1968号第9页均有说明江苏核电公司提交庭审的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并且《连劳人仲案字【2017】第336号》第一次庭审记录7页及第二次庭审记录4页均有载明江苏核电公司提交庭审的这份 《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703民初3312第6页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20号第6页也都有详细的说明江苏核电公司提交庭审的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

  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一直没有续签或另签劳动合同,但是范学英15年来一直在江苏核电公司的岗位上工作,形成了15年之久的事实劳动关系。两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争议案庭审过程中,提供与范学英无关的这份证据,意图否认江苏核电与范学英原本已经形成十五年之久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生效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20号第13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6247号第7页均认定:“范学英在江苏核电公司工作仅为劳务派遣性质。”

  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辩称,范学英分别于1996年7月1日、2010年7月29日与其签订两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学英称,这是两份伪造的劳动合同,对此不知情。劳动合同上的“范学英”签字和指纹均不是本人的,每次庭审都申请法院对该二份劳动合同上“范学英”的签字和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准许,反而武断的予以采信,认定与二三公司有劳动关系,与江苏核电无劳动关系。

2006年8月和2018年11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

2006年8月和2018年11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

强行终止借聘关系邮件

强行终止借聘关系邮件

  江苏核电公司得知范学英2018 年11月19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写道“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放射性因素相关的项目指标异常。”,T111大修刚结束,就迫不及待地在2019年1月30日晚 20:06发邮件给案外人金辰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前,按程序要求注销范学英的通行磁卡、餐卡及相关证件权限”。 强行单方面终止与范学英的用工关系。

  江苏核电公司为范学英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就能证明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其发给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写明报到时按照借聘函要求递交所有资料,其中第4条载明“行政介绍信,临时工资关系(含各类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证明范学英的工资关系及缴纳五险一金等的责任由原单位转到江苏核电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20号第7页已经明确,“……证明2013年之前,范学英的社保由第三人为其缴纳,江苏核电公司将社保款项支付给第三人,2013年之后,范学英将社保款项交给海盐基地管理处,管理处向范学英出局票据并以第三人名义为范学英缴纳社保,范学英将票据交给江苏核电公司核销。2013年之后几方因范学英身份问题,范学英缴纳的社保款项未核销。”,事实证明,二三公司海盐基地管理处代江苏核电公司为其范学英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之后未进行缴纳进一步证明江苏核电公司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范学英请求仲裁时效都没有超时,以下三个事实证据都得以证实。

  1、江苏核电公司在2019年1月31 日只是强行关闭范学英的上班通行磁卡,将范学英强行赶出厂外,但没有给范学英办理任何离岗、离厂手续,也没有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所以,江苏核电公司知晓与范学英之间劳动用工关系一直续存到2020年12月31自然退休为止。

付企业、个人社保金及以其名义克扣工资

垫付企业、个人社保金及以其名义克扣工资

  2、江苏核电公司通知范学英个人垫付2010年及后续的企业部分社保金,2013年及后续垫付的企业部分社保金及以个人缴纳社保金为由每个月克扣的工资至今没有核销和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3、范学英在一审中提交的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申6247号民事裁定书,该份法律文书证明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直在诉讼处理过程中,范学英一直在主张权利,该法律文书下发时间是2019年12月24日,范学英实际收到时间是 2020年1月10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处理需要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决定为认定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依据,在此期间,仲裁时效应当属于中断、中止情况,范学英向两被申请人主张同工同酬待遇等诉求未超时效规定。

  范学英说,事实胜于雄辩!她相信江苏高院一定会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本网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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