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7月开始,范学英向连云港劳动仲裁部门提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核电)存在劳动关系,后不服劳动仲裁裁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案先后历经一审、二审,现在仍处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的再审阶段。
范学英与江苏核电、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简称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连云港连云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苏070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苏07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范学英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不能让其满意,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使用法律都不正确,遂向江苏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江苏高院收到范学英的再审申请后,经研究决定立案,再审案号为(2022)苏民申1859号,该案将由江苏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范学英说,江苏高院能够决定立案再审,她非常激动和感恩,江苏高院的再审让她重新燃起了希望。
笔者从范学英处了解到,2022年8月30日,江苏高院告知其案件再审的审限至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1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婷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美芬、审判员张文强组成合议庭。
随着审限的越来越近,范学英越发的忐忑和期待。忐忑的是不知道法院再审会如何裁判,期待的是她坚信法院一定会公正裁决。
范学英说,她与江苏核电借聘的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到期之后,她没有回到原单位而是继续在江苏核电工作,至2019年1月31日强行退工时,一直在江苏核电工作,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即2020年12月不足2年。
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2002年8月12日的《借聘人员合同》的主体为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和核工业部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以及《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3A2-10)主体则是江苏核电公司和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先前一、二审法院混淆了主体的不同,片面认为2002年8月12日的《借聘人员合同》与范学英存在关联性是错误的。
范学英坚定的认为,她与江苏核电在借聘期满后,自动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中核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江苏高院也一定会查明这一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笔者相信,江苏高院一定会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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