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营企业投资款项长达14年之久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14年了,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纯国企,以下简称开发商)和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种种理由,拖欠我公司土地款6000余万。14年来,开发商及管委会一直以‘挤牙膏’的方式给个‘三瓜两枣’。到今天为止,仍拖欠我公司4000千多万元,虽经法院判决,但该政府和直属的国有公司仍然目无法纪拒不还款!导致该民营公司无法按时给农民工支付工程款……”陕西家立置业有限公司多名股东含泪告诉记者14年向国企、政府讨要工程款的经历。
14年前,与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
2010年12月3日,家立公司与开发商及建设有限公司和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卤阳湖开发区与陕西家立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商业住宅项目土地征用协议书》,主要约定为:该项目拟占地约1064亩,开发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为家立公司办理过户用地手续,并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征地协议”签订后,管委会又与家立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商业住宅项目土地征用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为: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为每亩10万元,道路代征用每亩6.1万元,出让价格高于每亩10万元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家立公司交给开发公司6000万后,开发公司毁约,并答应10个工作日内返还家立公司购地款。
但截至今日,开发商及管委会并未履行“合同书”。家立公司多次催款也没有结果。
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国企,卤阳湖政府部门不作为
2021年4月,家立公司逼迫无奈将开发商及管委会告上法庭。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21)陕05民初12号判决书判定陕西家立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陕西家立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款3748.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748.99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可事实是法院判了,开发商与管委会两家拒不配合,也不理睬,因为是国企、政府,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补充协议,如同废纸一张
2023年3月31日,经有关部门协调,家立公司与开发商及管委会达成补充协议,原文如下:
补充协议
甲方: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家立置业有限公司
甲方因资金紧张的原因,不能如期偿还。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款项,现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各项约定:
一、甲、乙双方在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本金3748.99万元及利息2310.00万元和诉讼费叁拾肆万零叁佰捌拾玖元(¥340389)。截止目前已支付本金壹仟万元整(¥1000000.00)及诉讼费参拾肆万零叁佰捌拾玖元(¥340389),仍拖欠本金及利息伍仟零伍拾捌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元柒角贰分(¥50589926.72)现约定该笔款项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如下:
1、2023年4月15日前现金还款壹仟万元(¥10000000.00);
2、2023年6月15日前现金还款壹仟万元(¥10000000.00);
3、2023年8月15日前现金还款壹仟万元(¥10000000.00);
4、2023年10月15日前现金还款壹任万元(¥10000000.00):
5、2023年12月31日前现金还款壹仟零伍拾捌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元柒角贰分(¥10589926.72)。
二、延期后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三、本协议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欠款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四、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法院备存贰份。甲方、乙方签字盖章
2023年3月31日
家立公司依据补充协议,多次派人催款,开发商、管委会依旧置之不理。
农民工无奈,在开发的楼盘上挂起了条幅
目前,开发商及管委会没有按协议付款,导致家立公司在卤阳湖投资在建的工程无法按时给农民工支付工程款。农民工拿不到工程款,不得已在开发的楼上挂起了《公理犹存 我们只为讨回血汗钱》《请求政府严查债务根源 为我们讨回救命钱钱》等多条条幅。
如今已是2024年1月23日,据过春节不到20天了,家立公司负责人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没有办法,只好求助于媒体曝光开发商及管委会,盼望尽快解决家立公司土地款,让农民工早点回家,安安心心过个好年。
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还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法治政府如果连法院判决都不执行?还是共产党的执政机构吗?希望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处理此事,推进民企不断向前发展,不要影响政府形象,不要给国家政府脸上抹黑,更不要阻挠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进程。 (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