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曹建平,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幸福村,现向领导实名举报邳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振、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立飞疑似存有枉法裁判、罔顾事实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人员包庇纵容等贪赃卖法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下半年,我在邳州承包工程,因需要周转资金,经由徐伯成介绍并做担保,认识了邳州当地人冯召五,我和徐伯成二人分两次从冯召五那里借了400万,其中350万归徐伯成使用,50万归我使用,月利息是四分五厘。我借的这个50万当时冯召五先期扣掉了头三个月的“砍头息”67500元,我实际只拿到了432500元。后来因为费用紧张,又从冯召五处借了20万元,后来我分四次从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3月份按照70万四分五厘利息利息连本带息共计74万转给了冯召五。
      收到钱后的冯召五带着曹建永找到我,让我给曹建永出具特别委托书,说他们要帮我。特别委托书写好后不久,冯召五就把徐伯成和我作为被告向邳州法院提起诉讼。冯召五向曹建永许诺如果执行到我的钱,会给他二十万好处费(这是后来知道的),然后他们跟我说他们执行到徐伯成一套房产,来执行徐伯成欠的利息,开庭他们没让我和徐伯成到庭,开庭内容也没有让我们知道,我问曹建永开庭情况,曹建永说一切顺利,与我无关,判决书下来后也没有给我,压在他们手中,直至过了上诉期好久,才让我知道结果。之后邳州法院开庭,经由委托人曹建永陈述,我的74万还款就成为了“替徐伯成偿还350万利息65万,剩余9万支付我借的70万部分利息”。
       邳州法院一审判决【(2016)苏0382民初4262号】结果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冯召五出示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被告曹建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关于利息,《借据》两份均为转据,在转据之前的利息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转据后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2个月,月利息四份五厘,被告曹建平没有履行偿还70万元本息的义务……”。明明是我偿还70万的,却变成了替徐伯成还利息,加上一审判决书下来后一直放在我的特别委托人曹建永那里搁置多天,故意拖延使得上诉时效届满,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期”予以驳回。
       为了正当化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8日,我在邳州法院执行局“被自愿”与冯召五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根据(2016)苏038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曹建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召五)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约94万元),迟延履行利息25万元, 诉讼及执行费2万元,律师费2万元,总计193万元。经双方协商,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还190万元以达成执行和解……”。自此,我之前的被扣掉的三个月砍头息67500元、分四次转给冯召五的74万,通通都随风而去,重新背上了190万的新债。
       据查询,冯召五疑似存有非法席子放贷行为,仅冯召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有20多起,分别为:(2012) 邳民初字第1941号、(2012)邳议民初字第0181号、(2012) 邳富民初字第0021号、(2012)邳富民初字第0025号、(2013) 邳民初字第0939号、(2013)邳民初字第5062号、(2013)邳民调初字第0307号、(2013)邳铁民初字第0067号、(2013)邳诉前调字第0335号、(2013)邳民诉保字第0867号、(2014)邳铁民初字第0459号、(2014)邳富民初字第0832号、(2014)邳富民初字第0833号、(20113) 邳民初字第5282号、(2013)邳民调初字第0307号、(2013) 邳铁民初字第0667号、(2014)邳铁民初字第0459号、(2014) 邳官民初字第0832号、(2014)邳官民初字第0833号、(2014)邳官民初字第0834号、(2014)邳民再初字第010号、(2014) 邳民监字第0028号等等。故此,案件的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无权获得利息。
      更有甚者,高于银行36%的利率按照四分五厘放贷款被邳州法院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面对我已经偿还的74万视而不见并且硬生生说成是替他人还利息、我还要签下190万的巨额欠款等等,这一系列的遭遇如同一根刺,扎在我的内心深处,也严重挑战司法正义的底线。
      我通过上网查询了解:①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②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一起普通的借款,使得我除了在邳州承包工程项目血本无归,还背上了近二百万的巨债。
       针对上述事件,我向领导提出以下要求恳望解决:1、邳州法院法官李振的行为是否妥当,判决内容是否合法合规;2、邳州法院执行局强迫我认定190万欠款是否合法?3、冯召五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贷”“套路贷”相关违法行为?4、请求查实冯召五民间职业放贷的背后保护伞;5、请求认定我支付的74万是归还冯召五70万并真实有效。
       上述内容完全属实,我愿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举报人:曹建平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