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315维权服务中心记者接到陕西中京建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责人(职务:项目负责人,)李盛宁的法律援助求援。因公司承建的山西岢岚万达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发运站储煤场封闭工程(现更名:山西金汇海煤炭集运有限公司煤棚封闭工程)按合同约定,乙方克服不利天气、行业检查等因素,在甲方拖欠进度款的情况下,乙方仍优质高效的全面完成了该项整体工程后,甲方至今不予支付方部分工程款。给乙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过记者走访调查,具体如下:

       李盛宁公司在2023年3月3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与岢岚万达煤炭集运有限公司签订的煤棚封闭总包工程(施工地点: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施工总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合同总造价是4500万元。
      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月施工进度(从2023年4月开始每月15日)付款。直到方自2023年3月26日进场施工,到2023年6月10日已施工完成至本项目的17%(750万元)时,甲方也没有支付过工程款。 
      2024年1月,甲方法人张春生已把名下所有资产卖给了新公司(山西金汇海物流集运有限公司),并且新旧两家公司(原业主老板张春生,新业主老板李瑞林、高庆梅),重新提出了违反原始合同的不合理条款(原合同协议书第五项修改成新合同通用条款第30条)。即把之前的应付由方垫付的工程款在方把所有项目干完后,只付方总工程款50%,剩余的50%以验收之日起,一年之内再陆续付清,如李盛宁方不答应这个条件,之前的钱一分都不给李盛宁公司。迫于无奈李盛宁只能委屈的接受甲方的条件,甲方勉强给李盛宁公司支付了345万。
      2024年1月10日又全面开工了,到2024年7月1日工程还未全面完工,甲方就已开始投入煤炭发运,这种做法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李盛宁公司冒着四处借款的压力一直干到2024年7月18日,山西金汇海物流集运有限公司仅支付了李盛宁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1283万。在这种情况下,李盛宁公司垫资708万,其中高息610万,后又借款98万支付材料费及劳务队人员工资。自此以后,山西金汇海物流集运有限公司就没有通过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对接材料商及施工队,后面又胁迫鉴定三方代付协议(附件1),支付他们570万。一直到8月初整个项目完工后还欠所有材料商和人工费948万,这948万山西金汇海物流集运有限公司说让李盛宁公司不管,还是他们直接付给材料商和工人。加上山西金汇海物流集运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山西铁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管费用以及们这个工程的排水,照明等费用一共246万元。在这个基础上,还欠公司1453万。

      在2024年10月22日,山西金汇海物流集运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庆梅以商量后续未支付的的工程款如何支付为由,将李盛宁约到太原面谈。随后,高庆梅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并告知李盛宁,余下的这1453万元不予支付,让其不要再追偿,最多能支付给李盛宁的公司200万元,让李盛宁离开。

      甲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合同约定(通用条款第30条)以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导致公司因欠材料方、工人工资、借款方资金、贷款方资金和利息无法偿还,使李盛宁公司的其他项目及日常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工人和催债方天天堵门催债、逼迫支付欠款,情绪激愤,发生多次不可控劣性事件(在2024年8月25日、8月27日、10月13日发生多次工人堵门,打架事件)。
     据乙方公司反应,目前该项工程没有经过当地环评部门、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就已经违规违法投入运行。这一情况应该由哪些部门监管?
      目前李盛宁公司已是走投无路,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并恳请领导及上级部门、媒体记者给予帮助,力求解决问题,以避免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以上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愿意配合相关调查,并提供进一步的协助。为了维护正义,恳请有关部门能对此事进行彻底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涉及法律刑事案件一律由李盛宁公司承担!
      315维权服务中心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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