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的范学英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引起诸多网络媒体的关注,相关媒体先后以《范学英:为企业工作一辈子岂能“解聘”俩字了之——》《江苏连云港:范学英不服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等题目进行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笔者从范学英处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范学英的再审,案号为(2022)苏民申1859号,该案将有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
范学英说,江苏高院能够决定立案再审,她非常激动和感恩,高院的再审让她重新燃起了希望。这位倔强、较真的老人再一次如数家珍一般的诉说了自己案件的前前后后——
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一、2003年江苏核电公司给中核二三建设公司发函,将其以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进行借调,报到时按照借聘函要求递交了行政介绍信,临时工资关系(含各类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等的所有资料,并签订了聘期从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范学英的工资关系等由原单位转到江苏核电公司,接受江苏核电公司有薪工作安排、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一年到期后,江苏核电公司没有给范学英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自2003年4月1日与至2019年1月31日江苏核电公司强行退工,范学英实际在江苏核电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5年,截止退工时,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即2020年12月不足2年。
江苏核电公司通知范学英个人缴纳企业、个人社保金 二、范学英的社会保险自2003年4月至2010年企业应缴部分由江苏核电公司直接转账给二三公司海盐基地管理处进行代缴;2011至2012年江苏核电公司通知范学英先垫资将企业、个人部分社保费转账二三公司海盐基地管理处,拿到二三公司开出的收据,然后交给江苏核电公司核销的;2013年至2017年江苏核电公司仍然让范学英垫资缴纳企业、个人部分社保金,但直到今天没有给范学英核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来回邮件 范学英说,两单位一直按照海盐最低缴纳社保基数给其缴纳社保。2013年2月多次发“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邮件给江苏核电公司,恳请按照实际收入工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整缴纳社保金的比例基数,江苏核电公司相关人员称“此类问题比较复杂,我要请示汇报后回答您!抱歉!”但是一直没有答复——
“关于规范用工关系事宜的告知函”和不知情的借聘协议
三、江苏核电公司在2003年发给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和范学英在2003年4月1日与江苏核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足以证明范学英工资关系及缴纳五险一金等的责任由原单位转到江苏核电公司,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
江苏核电公司在历次与范学英劳动争议庭审时,提交的2002年8月12日的《借聘人员合同》封面明确写到,甲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乙方:核工业部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加盖的印章是中国核工业部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事实上,范学英提交的《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3A2-10这两份证据中主体都是江苏核电公司和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查清上述合同的签订的主体,江苏核电公司提交的江苏核电公司和核工业部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在2002年8月12日签订的《借聘人员合同》无法对范学英产生约束力。
2006年8月和2018年11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
四、2018年11月19日,江苏核电作为用工单位虽然安排了范学英进行了放射性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但该次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及建议中明确:“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放射性因素相关的项目指标异常并建议尽快职业病门诊专科复查”,并未安排申请人进行职业病门诊专科复查,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反而在2019年1月31日没有办理任何离岗及离厂手续,更没给经常工作在有放射性物质存在环境中的范学英做离岗前WBC检查的情况,当日强行关闭范学英上班通行磁卡终止与范学英的用工关系。不仅违反了自己编制的管理程序《员工入职离职管理》HR-TW-210和《承包商人员离场管理流程》PM-TW-1202,更是严重违反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五、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2384号判决中提到的,超过仲裁时效。范学英表示,超过仲裁时效不是由自己主观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应该适用延长的规定。在一审中提交的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申6247号民事裁定书,该份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件一直在诉讼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该法律文书下发时间是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实际收到时间是2020年1月10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处理需要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决定为认定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依据,因此,仲裁时效应当属于中断、中止情况,主张同工同酬待遇等诉求并未超时效规定。
范学英认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2384号判决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鉴于她与江苏核电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中核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劳动争议案子已历时4年多,经过多次的庭审、询问,案件始终得不到查清,本案先前的审理存在司法不公的事件在此不再列举,希望江苏高院在本案的庭审中能体现公平正义,作出的判决都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
范学英最后说,她相信司法公正,期待江苏高院再审作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