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籍农民工李建龙,于2021年7月份经当地人孟祖国,王腾达二人介绍,与甘肃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祖胜,实际控制人孟祖国,王腾达)签订甘肃桦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业主,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的临洮桦琳雅廷项目第三标段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合同。       其中甘肃二建桦琳雅廷项目方开始是与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又与甘肃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甘肃贵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与李建龙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此工程就这样层层非法整体转包到了实际施工人李建龙处。实际施工人李建龙与甘肃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原定签订该项目6,7号楼的合同,却实际仅签订了7号楼的合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李握柄按合同约定打入了45万元到了甘肃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作为材料款,(其中30万转账注明却是6号楼材料款)。(有转帐记录为依据)

        从进入施工起至2021年年底,第三方没付过一分钱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承包方从未考虑李建龙方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诉求(2021年年底支付吊篮安装人员工资),只是一味地催赶工期。2022年伊始,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在事先未与第四方(李握柄,李建龙方)沟通,更没有收到对方的退场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与甘肃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导致第四方(李建龙方)造成工人误工等巨大的损失。(事实上李建龙方在2022年3月9日收到贵渝创城劳务有限公司开工计划的材料清单图片,而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却于3月7日就安排了别的施工班组进场开工了,有微信聊天记录为据)。尤此可见,施工班组的更换并不是什么施工质量问题,而是早有预谋的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更有甚者,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不但强行更换施工班组,更对第四方(李建龙方)施工所作之工程量不予结算,更谈不上付请工程款,为此李建龙与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及甘肃二建临洮雅适项目方多次交涉无果,而且态度强硬,尤其是作为项目方的甘肃二建桦琳雅廷项目方理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应,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妥善处理,避免项目实施中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项目方对所有分包单位具有监管的责任,可没想到的是作为项目方的负责人-项目经理杨柳,面对李建龙的诉求,不但漠然置之,甚至还以没有与其产生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组织协调处理。        李建龙方的诉求也只是要求桦琳雅廷项目部敦促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给予协助解决其李握柄垫付的45万元材料款,李建龙投资的11万元材料款,还有7万元农民工工资,其完成的所有工程量按照2022年4月27日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发给贵渝创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红头文件上承诺的125元/m2结算,扣除付完部分,剩下的都付清给李握柄,李建龙方,对于未通知李建龙方退场而安排别的班组进场开工,导致李握柄,李建龙方损失误工费,差旅等费用15万元进行补偿。

      笔者根了解的情况概括以下三点:      第一:作为实际施工人李建龙方追偿工程是合理的,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而业主、总承包、分包单位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贵渝创城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洮桦琳雅廷项目承包合同,但作为第四方李建龙方是实际施工实施者,从李建龙方派入施工人员进入该项目顺利进行施工,并且长达半年之久,这就足以证明,虽然作为第四方的李建龙方未直接与项目方签订合同,但不能否认项目方对第四方施工的认可,根据劳动法之规定,虽然没有合同文书明确项目方与第四方的劳务关系,但事实上已经默认这种关系,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对于项目方与实际施工方(李建龙方)产生的施工业务往来都是有据可查,这是铁的事实。       第二,对于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业主负监督责任,总承包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作为项目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催赶工期,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是合理的,但在此过程中,对第四方提出的工程款的支付应该要给予支持并主动配合,尤此才能消除矛盾隐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而项目方在这一点上采取的态度非常消极,并且从未考虑农民工基于养家糊口而出外打工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退一步讲,就算第二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也因种种原因未支付工程款给第四方,作为该项目的直接建设方也有督促的责任与监管的权利,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论施工方或项目方,在项目的实施与问题的处理上都应人性化。         第三,项目方明知道上述问题的存在,却没有积极去协调处理,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一推六二五,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在未与第四方沟通,并没有结清第四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更没有通知第四方的情况下,强行派别的班组进场施工,这是一种典型的霸王行径,是严重践踏劳动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作为第四方李建龙方的农民工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 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中之第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其法律依据: 第二,对垫资行为性质无约定,按照工程款处理。 法律依据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综上所述,这件事情的主体责任应由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承担,至于贵渝创城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及与项目方承包中产生的问题,可三方另行协商处理,但与第四方(李建龙方)无关。       作为李建龙方以农民工身份也好,投资承包人身份也好,所有的权益都应得到保障,在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任何人没有特权践踏农民工权益,在这一件事情上,希望项目方主动组织协调将此事妥善处理,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和贵渝创城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积极主动的配合处理,任何一方的抗拒不但始终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更会使事态朝进一步升级的方向发展。       笔者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跟踪报道。

      (声明:当事人李建龙对本文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全部属实,如若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李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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