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振宇男1965年9月5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5196509051411,
2012年1月10日,我带领四个工人在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司帝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办公室向欠款人司鸿发讨要工程款时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唯一受伤的人是我(出警人员现场取证拍照),而司鸿发却去医院住院,并伙同相关办案人员本末倒置,诬陷我将其打伤,造成司鸿发多处肋骨骨折,并经所谓的司法鉴定属轻伤害。我因此被判了一年一个月的实刑。
首先,本案案件事实不存在,因为整个案发现场唯一受伤的人是我。司鸿发所谓受伤害的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司鸿发伙同相关办案人员造假诬陷,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且系相关办案人员伪造。本案最为重要的直接证据是案发后司鸿发的CT片,其不存在,司鸿发的住院病历也系造假(我有录音证据)。我刑满出狱后一直在申诉,由基层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但一直没能得到公平、客观、公正的回复,所有的回复都对于定案证据的种种疑点避而不谈。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不是贞洁牌坊摆给世人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只是句口号。
恳请能给予公正客观公平的回复,洗清我的冤情还我清白。所有的案卷相关材料附后,证据疑点作了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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