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在执行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花投资)与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于2021年12月6日发出拍卖公告,定于2022年1月14开始拍卖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6,897,654股。
金花投资基本情况及涉执行案件经过
金花投资成立于1991年,金花企业系拥有职工2万余人,先后为西安地区40多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累计向西安税务部门缴纳税款70多亿元,是西安本土最具影响力的民营实体企业之一。金花投资控股的金花股份1997年6月12日上市,是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已经形成完整的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主导产品人工虎骨粉/金天格胶囊、金花牌转移因子系列药、金花牌儿童系列药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2018年2月11日,金花投资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6,897,654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在西藏信托申请办理了6.13亿元信托贷款业务并办理公证。因金花投资未能按期归还贷款,西藏信托于2021年1月申请公证处签发了《执行证书》,后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西安中院冻结了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66,897,654股股票,还查封了金花投资拥有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抵押物,该抵押物已评估,评估价值超6亿元。2021年12月6日,西安中院发出拍卖公告,拟拍卖股权,同时给金花投资一个月宽限期自性处置资产履行债务。
新冠疫情肆虐西安,十三朝古都被迫封城
西安市发生严重新冠肺炎疫情,2021年12月9日出现本轮首例本土确诊新冠肺炎病例起,已累计确诊2039例。疫情突如其来,城市按下了暂停键,2021年12月19日,西安市开展首轮全员核酸检测;2021年12月23日,西安开始执行“加强防控措施十一条”,要求全市小区(村)、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市民群众一般居家生活;2021年12月27日,西安进一步提升防控等级,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非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车辆不得上路,市民除参加核酸采样外,坚持不出户、不聚集。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疫情原因均已停工停产,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金花投资的生产、经营、销售、物流等已全面停滞,引入战略合作人盘活资产的进程受到重大限制。战略合作人无法到现场考察洽谈,金花投资的其他资产处置,以及融资行为均已受限,无法在西安中院拍卖公告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股权价值未依法评估,执行法院低价起拍
金花股份是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应按照《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规定进行评估。西安中院的拍卖公告确定起拍价的方式,忽略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价值及无形资产价值,不符合该股权的实际价值。该股权除含有66,897,654股份外,还包含了创始发起股东金花投资对上市公司金花股份的实际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性股权交易价格已成为近年金融和法律学科的研究热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动会导致公司会大大削弱投资者信心,而且实际控制权对股票价值有着重大影响。金花投资作为金花股份的创始发起人,掌握和保管了金花股份药品配方的诸多商业秘密,是金花股份巨大的无形资产。
金花投资基于以上原因,陆续向西安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关于撤回拍卖公告的申请书》、向西安中院院长递交《紧急情况反映》,请求依法停止拍卖,案外人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向西安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要求中止执行。西安中院在收到材料后,未及时作出书面回应,拍卖程序仍在继续。金花投资又迫不得已向陕西高院递交《紧急情况反映》,请求陕西高院依法纠正西安中院违法执行行为,西安中院依然未中止执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使监督权,高度关注本案执行进展
金花投资系民营企业,本案系民营企业涉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执行案件,为有效防止疫情期间低价处置财产,资本投机炒作,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分别向西安中院发出关注函,了解案件进展,建议西安中院充分发挥人民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依法依规执行。但西安中院收到关注函后,不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不依规办理,未予答复。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转破决定、西安中院收到后置之不理,拒不中止该案执行
金花投资债权人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因金花投资已严重资不抵债,未能履行债务,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后,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京0101执恢22号执转破决定书,决定将金花投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西安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决定书已通知西安中院,金花投资亦向西安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西安中院已收到该法律文书,但其不顾法律规定,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转破决定书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不予停止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法院依法作出破产裁定,西安中院拒不中止该案执行,造就史上最短命民事裁定
与此同时,西安金花南山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过程中,因金花投资与该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难度高,向法院提出合并破产申请。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陕011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安金花南山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进行合并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他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西安中院还为了消除拍卖的法律障碍,不顾上下级法院的法律监督关系,违反法定程序,直接要求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撤销已发出的破产裁定。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1月12日作出破产裁定,向当事人送达后生效,1月13日又作出撤销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撤销裁定未说明撤销案件由来是当事人申请或者本院院长发现,撤销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发表意见,是否经过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也不得而知,从而造成(2022)陕0118破1号民事裁定书仅作出一天时间就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岂能视为儿戏,仅用一天时间,随意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条均明确规定,驳回申请的裁定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更有甚者,该裁定使用“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未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违法为拍卖活动消除法律障碍。
违法执行意欲何为、引人深思
西安中院的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最高院、陕西高院相关指导意见,对金花投资及案外人多次提出的合理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政治权利不予回应。甚至违反司法中立原则,擅自要求其基层法院违反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已生效法律文书,消除其执行障碍,一意孤行拍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
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性是司法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充分发挥破产和解、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院党组扩大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要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要围绕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出实招硬招,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恢复生产,稳定职工就业,立足司法职能对冲疫情带来的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稳定增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疫情防控、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积极防范社会风险,有效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西安中院为何执意拍卖股权引人深思,经初步调查,14日进行的拍卖活动,仅一人参与竞买,其以法院确定的起拍价出价,拍卖过程无法体现竞价过程。种种违法行为表明,不管哪方竞买成交,最终也是无效的,我们坚信人民法院最终会作出正确的裁判,将拍卖依法撤销。结合本案种种怪异情形,让人怀疑竞买人是否与民营资本大鳄恶意串通,存在幕后非法交易,恶意操控法院拍卖行为,法院拍卖行为背后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勾兑。本媒体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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