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秦苏良书记并李振亚书记:你们好!
       现将潞城区检察院第二监察部主任闫平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检察官,违背党的宗旨与使命,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罪不纠,变相包庇纵容犯罪分子,严重损坏司法机关在社会、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等不作为的腐败行为,向你们举报反映如下:
      本反映人早于2021年9月22日,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将扈新民、申连喜等犯罪团伙相互勾结、捏造事实、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采取无中生有的手段,伪造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欺骗各级人民法院,致使反映人倾家荡产,生存陷于绝境的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以及公安机关以“未发现该犯罪团伙有犯罪行为”为由,做出“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向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了该犯罪团伙的系列犯罪证据。该院指定闫平负责受理该案,但至今已历时五个月之久,未见其任何回复。期间本人无数次到潞城区检察院追问案件进展情况,闫平官威十足,脸难看、门难进,要想见其一面,更是难于上青天。
      在这里,有必要将该犯罪团伙阴谋策划,实施虚假诉讼,致使反映人走投无路等系列犯罪行为的来龙去脉复述如下:
      原地方国营潞城白水泥厂1991至1993年期间实施技改项目,该技改项目总造价为349余万元,原材料、设备资金由厂方负责,扈新民的潞城包工队、壶关杜有忠包工队负责“清包”,两家包工队的人工工资款合计大约八十多万元。另外扈新民的工程队所“大包”的大门楼、新旧办公楼等总承包价60万元的工程款,早于1996年已全部彻底结清。
      有上述该厂的十组原始证据为证:
     1、红头文件(1992)潞白字10号《技改可行性请示报告》;
     2、该厂红头文件潞白字(92)第10号《补充报告》;
     3、该厂技改办92年至93年的《潞城县白水泥厂3万吨白色硅酸盐水泥技改工程土建部分建筑队逐日考勤登记表》;
     4、该厂1991年至1993年技改项目中购买的各种原材料明细表
     5、当时的《白色硅酸盐水泥技改工程进度日报表》;
     6、当时壶关建筑队人员开资花名表;
     7、当时城关南建人员开资花名表;
     8、1993年扈新民的潞城南关建筑队与该厂签订的60万元大包建筑协议书;
     9、该厂技改办领导成员也是该厂的财务人员高燕玲及壶关工程队杜有忠的证明;
     10、该厂1996年的《账本启用表》。
     1997年地方国营潞城白水泥厂被店上镇(集体性质)的军民焦化厂兼并。此时扈新民及当时该厂的财务会计李丙旺认为有机可乘,在扈新民工队工程款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又于1997年12月25日财务明细账本中又以“技改项目工程”为由,为扈新民凭空捏造欠其工程款2177454.99元。
1999年军民焦化厂又将潞城白水泥厂移交给了店上镇政府。2000年扈新民、李丙旺趁该厂混乱无人监督之机,将1997年凭空捏造的2177454.99元窃取、瓜分,有该年4月10号的《财务明细分类账》证据为证!
      2001年扈新民、李丙旺、申连喜三人在获悉店上镇政府要将该厂对外进行公开拍卖,再起歹心。在2000年财务明细所欠扈新民2177454.99元结平的情况下,又于2001年2月26日,在该厂财务明细分类账本上再次以“技改项目工程”为由,第三次为扈新民凭空捏造所欠其工程款1953523.09元。
      2000年12月,扈新民私刻潞城市南关建筑工53523.09元所谓的“工程欠款”为“幌子”,竟胆大包天,阴谋设计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一天之内就凭空“炮制”了造价501万元的14份《建筑工程结算书》。(为此后的虚假诉讼讹诈申请人奠定了基础)
       2001年4月26日,申请人郝玉香在店上镇政府公开拍卖该厂中竞买成功。
      2003年,扈新民以“蜗居”了三年之久的14份《建筑工程结算书》为依据,开始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恶意虚假诉讼。
长治市中院以(2003)长民初字第020号裁定书驳回了扈新民的虚假诉讼;扈新民对此提起上诉,山西省高院以(2003)晋民终字第0120号裁定再次驳回了其虚假诉讼的主张。
      2004年,扈新民又以此虚假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再次在长治市中院进行虚假诉讼立案,该院通过公开审理,以(2004)长民初字第012号判决书,仍然驳回了扈新民的诉讼请求。
      但扈新民仍然贼心不死,通过特殊手段“收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史加龙,史加龙罔顾长治中院、山西省高院两级法院做出的三次生效裁决,利用其执掌长治市中院“一把手”的便利条件,于2005年亲自为扈新民的虚假诉讼启动了“再审”程序。办理该案的法官深知扈新民诉求主张的“证据”从事实上根本站不住脚,迟迟没有做出判决。但迫于史加龙强权的压力,在该案庭审三年后的2008年,才无奈做出了扈新民胜诉的判决。
      扈新民依此判决书,提起了执行申请,执行局长裴家庆、副局长李建平采取瞒天过海、弄虚作假的卑鄙手段,强行拍卖了申请人全家价值两千多万元的唯一住宅,致使申请人全家至今居无定所。
      反映人几年来始终奔走在上访、申诉之路,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详细、认真了解该案情后表示:该案已涉及虚假诉讼刑事问题,你马上回去搜集证据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反映人在此指导下,终于找到了上述最原始、最真实、毋庸置疑的、无可否定推翻的十组证据。
      反映人以此十组证据及形成的报案材料,一并送给了潞城区公安分局进行报案。并在报案材料中强调:扈新民进行虚假诉讼所支撑的唯一依据,也就是伪造的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根本不符合常规逻辑:为什么扈新民的技改清包工程及60万的大包工程在1994年底彻底完工,而在时隔六年后的2000年12月13日才去进行工程决算?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这么庞大的专业技术数字,代表甲方没有任何资质、任何专业的申连喜、白玉锁、贾建国三人,怎么能在在同一天、同一时间点就将这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全部审核完毕呢?况且,这三人中只有白玉锁作为一个普通工人参加过当时的技改;申连喜、贾建国根本就没有参与,对当时的技改工程根本就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及建筑行业相关通则均明确规定,工程结算必须具备: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设计价款的变更调整、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的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及工程量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监理对工程量的签证、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方案、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及索赔价款结算方案、合同以外零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方案、工程价款决算书必须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要件。
      该团伙伪造的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上述要件一项也没有。由此可见,该“团伙”为“窃财”胆大妄为到了何种程度?
      潞城白水泥厂可是地方国营性质的企业,它的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都是规范、完善、严谨的啊!
      所谓的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全部是由该团伙成员狼狈为奸、自导自演、合伙炮制的,并不是有资格有资质的第三方所决算的!
扈新民2000年12月13日就已将14份《建筑工程决算书》伪造完毕,为何在近三年后的2003年才进行诉讼?这不值得深思考虑吗?
      上述充分证明:以扈新民为首的“团伙”有计划、有组识、有目的阴谋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其伪造账本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的犯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并且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极坏!
      但令人震惊、愤怒的是,主办此案的闫平,竟对本反映人有理有据,依法提起的报案材料及相关系列证据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束之高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述规定是一名检察官的基本业务常识,闫平作为一名检察官究竟是不懂业务常识?还是与其“犯罪团伙”有利益瓜葛?还是需要什么其它“额外条件”?为何将其犯罪事实十分清楚明白、证据充分确凿、团伙虚假诉讼的犯罪案件“久压不查”、久拖不办?
      试问闫平这位检察官:你究竟是人民的守护神?还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闫平这种“压案不查”、有罪不纠的行为,是否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否是对检察机关玷污?是否是对党中央习总书记部署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指导精神的阳奉阴违?这样的检察官如何得到组织的信任?又是如何走向潞城区检察院重要的岗位的?
      本反映人强烈要求二位领导对闫平这种严重失职、严重渎职的腐败行为进行严查!并责成潞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该案的查处,以便维护潞城区委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以便维护潞城区政法队伍的纯洁性、严肃性!
      特此反映举报!
      实名反映人:郝玉香
     身份证号码:140422195810200420
     电话:13903553059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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