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凌云、梁国旺)
近期,接到广西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开贵的投诉爆料,其反映公司遭遇违法执行的指控及证据。随后,记者对廖开贵进行了调查采访。

广西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开贵
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开贵反映说,1996 年,国有兴安县钨矿将矿区分为 A 矿区和 B 矿区,并将 A 矿区转让给其民企恒达公司,B 矿区转让给民企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剑公司)。经开采,恒达公司 A 矿挖到了矿床;银剑公司竹篮打水,无功而返。

图为非法取得矿山的银剑公司
1999年11月,广西兴安县县长莫桦(后曾任玉林市委书记)与银剑公司老板韦XX及兴安县法院原副院长唐XX等官商勾结,成立临时拼凑的所谓“变卖委员会”,公然违法变卖恒达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特别恶劣的是:这个所谓变卖委员会,采取违法的议标、不公开变卖的方式,不经依法评估,将恒达公司有偿取得的钨矿开釆权,直接无偿处理给了银剑公司。因兴安县法院的违法执行,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开贵被连续拘留两次并两次被判刑。在执行期间,其母亲因悲痛去世,其家庭妻离子散!作为恒达公司唯一股东的廖开贵,不服兴安县法院的违法执行,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5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2015) 桂执监字第 63 号驳回申诉通知,廖开贵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相关文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督办通知及广西高院的 “请耐心等待” 回复已提交。2016 年 6 月 20 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厅,全国人大法工委河山、齐世泽、周其华、甘明秀、杨立新等 6 位中国法律界知名专家、教授经认真审查本案材料,一致认定:此案为典型的官商勾结,非法掠夺民企矿山的冤假错案。
十多年来,恒达公司坚持向中纪委实名举报莫桦以权谋私、官商勾结、违法违纪行为。最终,2023 年,中纪委、国家监察委立案审查原党的二十大代表、玉林市市委书记莫桦,并开除其党籍和公职,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上图文件是高法督办通知及广西高院 “请耐心等待” 的回复
尤其令人高兴的是:由于恒达公司廖开贵坚持不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先后于 2024 年 1 月和 6 月,两次下文答复:此案已交广西高院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廖开贵痛心疾首地对记者说,在接到最高法的两次指令后,广西高院一拖再拖,直到 2024 年 11 月 12 日,才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开庭质询,但庭审质证后,广西高院并未依法作出裁决和处理。
廖开贵坚定地对记者说,沉冤二十多年,调查取证二十多年,兴安县法院违法执行事实铁证如山,主要在六大方面:
一、兴安县法院副院长唐 XX 牵头,临时拼凑,由非法院的政府各部门在职或退休干部组成所谓 “变卖委员会”。该委员会公然撇开财产所有人恒达公司,以所谓议标的方式,不公开地将恒达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及采矿权直接处置给银剑公司。这一行为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兴安县法院确认并盖了章的文件证实了变卖委员会的存在。《法制快报》记者分别采访、调查了 4 位所谓 “变卖委员会” 成员。这些被采访人对记者说:他们只是收到通知来法院开会,会后统一就餐。他们到会后,被要求在 “变卖确认书” 上签字。他们此前根本没有参加过变卖活动。由此看来,这场闹剧是多么荒诞!
依据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法院执行阶段,依法变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时,变卖主体只能是法院。临时拼凑的 “变卖委员会” 无权进行此类变卖。
2006 年 5 月 30 日,国家商贸部办公厅下发 “关于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变卖业务的意见”。该意见强调:(1) 允许拍卖公司从事变卖活动,易引起变卖人与买受人的暗箱操作;(2) 会使拍卖企业由拍卖收取佣金,变为直接通过变卖赚取差价,从中营利。拍卖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有公司章程,有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组织机构和人员,国家还不轻易允许其从事变卖业务。兴安法院唐 XX 副院长,个人牵头,胡乱找了一些非法院人员,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任何证照,没有组织机构,没有注册资金,没有专业人员,就以所谓 “变卖委员会” 名义,公然以议标的方式,变卖法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这不是胆大妄为,赤裸裸的违法,又是什么?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兴安县法院竟然在 “变卖委员会” 的变卖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和支持上述非法变卖行为,我们不禁要问:兴安县法院不该为上述违法变卖、违法执行,承担法律责任吗?
但,不可思议的是:“变卖委员会” 未经委托中介企业评估,就以不公开变卖的议标方式,直接将恒达公司有偿取得的钨矿采矿权无偿处理给银剑公司!这样官商勾结,违法执行,强行掠夺民企恒达公司财产,是可忍孰不可忍!
法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变卖公告,公布竞买人条件、变卖底价、变卖地点等。同时,执行法院要在公开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依法下执行裁定书,明确依法公开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变卖的财产数量、质量和价格,声明价高者得,并将变卖公告和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签收。变卖成交后,执行法院还要下一份裁定书,说明已依法以何价格将被执行人的何种财产变卖给竞买者所有,并送达给买受人和被执行人。兴安县法院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采矿权,没有登公告,没下执行裁定书,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二、“变卖委员会” 以 475 万元人民币的低价将恒达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变卖给银剑公司,且同意银剑公司在变卖后 2 年 7 个月内分 4 期交完价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9 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的规定。
三、兴安县法院执行卷宗显示:有 40 件被执行人是恒达公司的案件在该院,该院共计分配执行款 3447729.37 元,占变卖款 475 万元的 72.58%。兴安县法院实际分给债权人的款项占申请执行总额的 65.56%。兴安县法院截流 1302270.63 元,占变卖款 27.42%。有知情人反映:恒达公司财产被变卖后,有法院和相关人员私分变卖款的情况!但,现兴安法院称:1302270.63 元人民币还在兴安县法院帐上。对此说法,我们不禁要问:违法执行过去了 20 多年,当年 40 件执行恒达公司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受偿款只分得执行标的总额的 65.56%,兴安县法院为何不将截流下来的 130 多万元人民币分给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法院截流 130 多万元,且 20 多年,不分给申请执行人,这不是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漠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吗?这不是典型的违法执行行为吗?我们有理由认为:恒达公司遭遇违法执行后,坚持先后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申诉,反映此案官商勾结,违法执行问题!要求严惩贪官莫桦、唐 XX 等人,要求依法撤销本案违法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使兴安县法院和有关部门参与私分变卖款的人员闻风丧胆,退回了私分款。上述真实情况极易查明,只要广西高院派员查一下上述款项入帐时间和流水,即水落石出!
四、恒达公司证人提交兴安县原民庭庭长录音讲话证实:在此案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原县长莫桦召集县法院唐副院长、银剑公司老板韦 XX 等人商议要把恒达公司处理掉!在兴安县法院和拼凑的变卖委员会违法变卖恒达公司动产、不动产、采矿权后,在县长莫桦的指示下,兴安县政府书面下文给该县国土局,告知恒达公司采矿权已被法院查封、变卖,要求该局将恒达公司的采矿权注销,并协助银剑公司办理该采矿权手续。莫桦等人以权谋私,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行政,应依法予以惩处。没有兴安县法院向兴安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文,明确说明和认可法院已变卖恒达公司的资产和采矿权,并将采矿权处置给银剑公司,政府部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注销恒达公司采矿权,违法无偿将此采矿权转给银剑公司吗?看来,始作俑者是兴安县法院,该院违法执行,更应依法惩处!
五、所谓的 “变卖委员会” 并未委托评估部门评估恒达公司的采矿权价值,却采取议标的方式,违法将恒达公司的采矿权处置给银剑公司。从 1999 年 11 月,银剑公司通过官商勾结,违法执行,取得兴安钨矿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疯狂掠夺矿产资源。直到 2004 年,银剑公司才办理该兴安钨矿的采矿权证!在兴安县政府众多监管部门的眼皮下面,银剑公司在众目睽睽之下,疯狂非法开采国家钨矿资源!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对哪些支持、包庇、纵容银剑公司非法开采,并从中获利的莫桦、唐 XX,以及他们背后的更大贪官者,都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非法的变卖委员会和兴安县法院,除违法将原被法院查封的恒达公司财产变卖外,还造成被兴安法院查封的恒达公司名下 3.66 亩土地使用权和 20 万吨钨矿尾砂及仓库近百万设备无翼而飞,有关事实和证据,恒达公司在广西高院去年 11 月 12 日开庭时,已公开举证,有待法院依法处理。
贪官必抓,错案必纠,这是民心所在。去年 1 月,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向全国法院干警提出要求:“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办好!” 我们相信此案有最高法院的先后两次督办,广西高院的法官一定能排除干扰,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法撤销兴安县法院的违法执行法律文书和广西高院(2015)桂执监字第 63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于是乎!国家法律尊严得到维护,沉冤得以昭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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